有很多人非常奇怪,盧勝彥上師的法號是蓮生,而他的弟子法號的第一個字全是「蓮」字。這不是很奇怪嗎?照一般慣例,師父的法號同弟子法號的第一個字是有別的,例如我的皈依師是印順導師,我的法號是慧彥,皈依樂果法師時,法號是道彥等等。
其實,我將法號,師與弟子同一字號,其理有三:
第一,果境相等。我盼望所有弟子的修行,其果報的境界同我一樣,人人都可以往生蓮池世界。
第二,道法相親。我將弟子法號同我法號不分字,得到道法不分的境界,我們是一體三寶,更能親近,上師之法,直傳弟子,人人同沾法益,不分親疏,一律得益。
第三,師徒一家。我本來就有如此想法,徒弟的修行若得妙法,有時候青出於藍,更勝於藍,我盼望學生的修行,人人更勝於我,所以我將法號與我同,表示師徒一家,更能親近之意義也。
同時,我這位上師,根本就沒有上師的架子,一切隨隨便便。而我的一些弟子,看我這老師如同朋友一般,一向隨便慣了,也分不出誰是老師,誰是學生。我也沒有什麼威嚴,也不會發號施令,一切隨緣,我就是這樣的一位上師。
然而,我對於我自己的老師,那就不同,我一見自己的老師,一定如見佛一般,雙腿下跪,頭磕地,雙手伸出,五體投地的一拜,以弟子禮去恭敬上師,同時,老師若在附近,我親自持供養去供奉上師,若在遠地,同樣用郵寄禮儀去供奉上師。這是我自己奉行事師的禮貌。
對於我的老師,時時憶念,一日為師,終身為父,凡一切法事早晚課,皆記憶皈依師父之時,對師父傳下的法,特別珍重。
佛法的本身,是重禮儀的,所以馬嗚菩薩的回向發願文有「事師法五十頌」,這是講學生如何來恭敬上師的禮儀。我把它寫了出來,我覺得,能做到就盡力去做,不能做到,就隨緣,讓我們看看「事師法五十頌」,是說些什麼?皈依的弟子要如何才算合於皈依的本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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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事師法五十頌」,解釋如下:(此法本取材自總持寺)
原著者:馬鳴菩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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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條 |
十方世界中 三世一切佛 恒於灌頂師 三時伸禮奉 |
| 解 釋: |
弟子要一日三時(日初、日中、日落),禮拜上師,憶念上師。如同三時拜佛一般的恭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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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條 |
起最上恭敬 合掌以持花 散彼曼荼羅 頭面接足禮 |
| 解 釋: |
對壇城獻花,對上師恭敬的行五體投地的大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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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條 |
彼師或在家 及新受具戒 置經像于前 則息諸疑謗 |
| 解 釋: |
上師不管是在家或出家,或剛受具足戒,祇要在佛像前、經前,都要恭敬,不得有懷疑及毀謗的惡念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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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條 |
若出家弟子 常淨心承事 已坐當起迎 唯除於敬禮 |
| 解 釋: |
對上師淨心承事,懂得讓座之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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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5條 |
彼師及弟子 當互審其器 若不先觀察 同得越法罪 |
| 解 釋: |
拜師前要先觀察老師,是否可承師,老師也要注意這位弟子可教導否,否則,同樣犯了不如法的過失,都是輕忽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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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6條 |
若忿恚無慈 貪愛多輕浮 傲慢自誇矜 抉擇不應依 |
| 解 釋: |
容易發脾氣,無慈悲心,貪心愛虛榮,傲慢自我誇張,這樣的老師,不應去皈依,所以要皈依先看清楚老師的習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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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7條 |
具戒忍悲智 尊重無諂曲 了秘密儀範 博閑諸論議 |
| 解 釋: |
有大慈悲的,有大智慧的,守住戒律的,自我尊重,不諂不曲,通一切法的,才是好的上師,所以擇師時就必須注意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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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8條 |
善達真言相 曼荼羅事業 契證十真如 諸根悉清淨 |
| 解 釋: |
一切法通達,親證十地菩薩之果位,六根清淨,沒有煩惱,才是好上師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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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9條 |
若彼求法者 於師生輕毀 則謗諸如來 常得諸苦惱 |
| 解 釋: |
求法的弟子,不可譭謗上師,罵上師如同罵佛,一定很苦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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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0條 |
由增上愚痴 而獲于現報 為惡曜執持 重病相纏縛 |
| 解 釋: |
譭謗上師,是很愚痴的,很快得到報應,天上惡神入其心,必得重病,不得解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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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1條 |
王法所逼切 及毒蛇傷螫 冤賊水火難 非人得其便 |
| 解 釋: |
譭謗上師,必犯王法,被毒物所傷,水災火災盜賊均至,一切惡鬼神常給災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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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2條 |
彼頻那夜迦 常作諸障礙 從此而命終 即墮於惡趣 |
| 解 釋: |
譭謗上師,自有惡神來賜災難,死後入三惡道,即地獄、餓鬼、畜生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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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3條 |
勿令阿闍梨 少分生煩惱 無智相違背 定入阿鼻獄 |
| 解 釋: |
弟子承事上師,勿令上師有一點煩惱,若違上師意旨,背叛上師,入阿鼻地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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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4條 |
受種種極苦 說之深可怖 由謗阿闍梨 於中常止住 |
| 解 釋: |
阿鼻地獄是最苦的地獄,由於譭謗上師,就如此恐怖,痛苦無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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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5條 |
彼阿闍梨者 弘持正法藏 是故當一心 輒莫生輕慢 |
| 解 釋: |
弘持正法的上師,弟子要一心承事,若有輕慢心,就犯以上重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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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6條 |
常於阿闍梨 承事而供養 發生尊重心 則蠲除障惱 |
| 解 釋: |
盡心供養上師,尊重上師,由於上師加持,始可滅障礙、煩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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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7條 |
又復於師所 樂行於喜捨 不吝於己身 何況於財物 |
| 解 釋: |
自己生命都可犧牲,何況財物,喜歡施捨的人有福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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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8條 |
勤修無量劫 難證如來果 今於一生中 阿闍梨賜予 |
| 解 釋: |
修行人若未逢上師,無法修持成佛,所以上師傳法,修持成佛,功德由上師所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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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19條 |
普護其深誓 供養諸如來 恭敬阿闍梨 等同一切佛 |
| 解 釋: |
奉事上師,是自己初入門的誓願,同供養佛一樣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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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0條 |
微細所愛物 特諸最上珍 求無盡菩提 誠心悉奉獻 |
| 解 釋: |
上師是一體三寶,用最好的東西承事,有無量無邊功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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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1條 |
施佛阿闍梨 念念常增長 是最勝福田 速得菩提果 |
| 解 釋: |
供養上師,供養佛,是最勝福田,很快得證菩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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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2條 |
如是求法者 具戒忍功德 不虛誑於師 當獲金剛智 |
| 解 釋: |
對上師很誠意的敬奉,有忍耐性,不虛假的,一定可得如來金剛的智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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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3條 |
若足踏師影 獲罪如破塔 於床坐資具 騎驀罪過是 |
| 解 釋: |
不得足踏上師的影子,不得坐上師的床,不得用其常用之器具,這都有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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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4條 |
若師所教誨 歡喜當聽受 自己或不能 則善言啟白 |
| 解 釋: |
歡喜接受上師的教誨,若辦不到,可婉轉將情形表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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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5條 |
由依止師故 所作皆成就 現樂及生天 何敢違其命 |
| 解 釋: |
由於上師傳法,弟子才能成就一切法,上師是無上福田,弟子勿違其命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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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6條 |
師財如己命 師愛敬若師 師眷如己親 敬奉毋疏怠 |
| 解 釋: |
替上師守財,如同己命,不得浪費。恭敬上師所恭敬的人,恭敬上師之眷屬,不得怠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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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7條 |
不應於師前 覆頂及乘御 翹足手扠腰 安然而坐臥 |
| 解 釋: |
在上師面前,儀表要端莊,像惡形惡狀的動作,翹腳或手扠腰的動作均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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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8條 |
或事緣令坐 勿舒於雙足 常具諸威儀 師起速當起 |
| 解 釋: |
威儀是佛弟子應有的,坐時雙足勿圖舒服而伸,上師一起立,馬上要跟著起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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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29條 |
若於經行處 不應隨舉步 端謹立於傍 無棄於涕唾 |
| 解 釋: |
上師必經之路,宜在旁肅立,恭迎恭送。上師若咳嗽、鼻涕,也不得有嫌惡之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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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0條 |
亦勿於師前 私竊而言說 及鄰近語笑 歌舞作唱等 |
| 解 釋: |
在上師面前,不可竊竊私語,一切不莊重的舉動,一律去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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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1條 |
或令坐或起 各安徐禮敬 若於險路中 自己作前導 |
| 解 釋: |
對上師的指示,都要安詳敬禮,走在較危險之路上,要自己引導上師前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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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2條 |
又不應於前 身現疲勞相 屈指節作聲 倚柱及牆壁 |
| 解 釋: |
在上師面前,精神要振作,不要有氣無力之樣,小動作均須停止,身體不倚柱靠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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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3條 |
或浣衣濯足 及澡浴等事 先白師令知 所作無令見 |
| 解 釋: |
洗衣洗澡洗足,先告上師,勿令上師看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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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4條 |
又復於師名 不應輒稱舉 設有困問者 當示之一字 |
| 解 釋: |
不得隨意呼叫上師的名字,有人問,告於法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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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5條 |
師或令幹集 當伺其遣使 於彼所作事 憶持常不忘 |
| 解 釋: |
常聽候上師之差遣,牢記上師交代的事,盡力去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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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6條 |
或笑嗽伸欠 則以手遮口 若有事啟聞 當曲躬軟語 |
| 解 釋: |
凡想笑、打哈欠、咳嗽,均用手遮口。有事情要講,須躬身恭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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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7條 |
若在家女子 淨心來聽法 合掌具威儀 專視於師面 |
| 解 釋: |
女子聽法,端莊第一,雙手合十,專注精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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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8條 |
聞已當奉持 捨離於憍慢 常如初適嫁 低顏甚慚赧 |
| 解 釋: |
上師傳法,女子要細心奉持,不可自高自大,如新嫁娘一般,低頭學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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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39條 |
於彼嚴身具 無復生愛樂 與善非相應 皆思惟遠離 |
| 解 釋: |
女子學法,要離虛榮,世俗飾物,不生喜愛,凡是不善的,要思遠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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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0條 |
常慕於師德 不應窺小過 隨順獲成就 求過當自損 |
| 解 釋: |
學師之德行,上師若有小過,不應擴大渲染,要學會隨順上師才有成就,若渲染上師之過,自己反而學法不成,有輕慢心,害了自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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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1條 |
說法度弟子 曼荼羅護摩 城邑同師居 無旨不應作 |
| 解 釋: |
凡是一切法事,全應照上師的意思而作,沒有上師指示的,不可作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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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2條 |
或說法所得 淨施諸財物 悉以奉其師 隨得而可用 |
| 解 釋: |
講經說法傳法的收入,應是上師的,若上師應許如何支配,才能動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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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3條 |
同學及法裔 不應為弟子 亦不於師前 受承事禮敬 |
| 解 釋: |
傳承法統,不可亂,同拜一位上師,不可再互為師或徒,這是法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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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4條 |
若以物上師 二手持奉獻 師或有所施 當恭敬頂受 |
| 解 釋: |
呈物給上師,二手恭敬。師有施予,同樣雙手恭敬過頂領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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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5條 |
自專修正行 常憶持不忘 他或非律儀 愛語相教示 |
| 解 釋: |
佛弟子須專注修行功課,永恒不止,不合戒律的,不可行,不可故意尋上師之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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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6條 |
若師所教敕 或病緣不作 當作禮咨陳 斯則無其咎 |
| 解 釋: |
上師的教導,要一一遵行,若因病,作不成,要婉轉解釋,如此才沒有過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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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7條 |
常令師歡喜 離諸煩惱事 當勤而行之 恐繁故不述 |
| 解 釋: |
一切所作所為,必須常使上師歡喜,所有一切煩惱事,替上師解決,努力行之,恭敬供養,侍奉上師,不懈怠。事師法甚多,所以不全部說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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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8條 |
彼金剛如來 親如是宣說 及餘教所明 依師獲成就 |
| 解 釋: |
佛如此說,依止上師,能得大成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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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49條 |
若弟子清淨 皈依三寶已 當付事師法 先令熟諷誦 |
| 解 釋: |
凡有弟子來皈依,要他熟讀「事師法」,不得犯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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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50條 |
次授秘密教 使成正法器 根本十四墮 同應善誦持 |
| 解 釋: |
弟子皈依灌頂後,再傳密法,使其成正法之修者,有密宗根本十四墮
之戒律,也須教授之,使之受持,而成善金剛修持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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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「事師法五十頌」,是佛門弟子對於上師所應持有的儀規。我個人熟讀「事師法」之後,對自己所有的上師也應該如此的奉侍供養,徹底的努力去做到。因為我的一切密法,若無上師傳法,我又如何修持圓滿?
目前我的弟子愈來愈多,在美國西雅圖,法幢高樹,為了使法門更齊備,希望海內外諸弟子,共同研讀「事師法五十頌」,知禮敬 上師同門,不得知法犯法,我雖是隨順諸弟子,但金剛護法神均日夜守護,凡是輕易不如法的,皆得到很大的報應,到時候,我亦救度不得。
《蓮生活佛文集第46冊─西雅圖的行者》 |